一、馬德里國際商標體系介紹
馬德里國際商標體系是一個商標國際注冊體系,由兩個條約構成:1891年簽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1989年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后者的訂立是為了使馬德里體系更加靈活,更能適應某些未能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國家的國內立法。另外,馬德里議定書對實行區域性商標注冊體系的政府間組織成員敞開大門。這兩個條約并行、獨立卻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實施細則于1996年生效。
二、《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比較
1、根據《議定書》,申請人可依據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提交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而根據《協定》,只能依據基礎注冊提交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2、根據《議定書》,締約方主管局的駁回期限可以是12個月,也可以通過聲明延長到18個月,而根據《協定》,駁回期限只有12個月;
3、根據《議定書》,締約方主管局可以收取單獨規費,該規費可以高于《協定》規定的規費標準;
4、根據《議定書》,在國際注冊商標遭受“中心打擊”之后,申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將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協定》沒有為“中心打擊”提供救濟措施;
5、根據《議定書》申請人可以選擇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作為收文語言,而根據《協定》只可以選擇法語。
三、馬德里體系優缺點
優點:
1、手續簡單。申請人通過一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使用一種語言(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提交一份申請、繳納一次費用,即可向除其原屬國之外的其他所有
加入相同條約的締約方提出商標注冊申請。
2、費用較低。通過馬德里體系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比通過逐一方式申請商標注冊更為便宜。申請的國家越多,費用節省的相對越多。
3、減少主管局的工作量。商品和服務的分類及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部分由國際局完成,國際注冊公告的發行、國際注冊規費的收取和分配均由國際局完成,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締約方主管局的工作量。
缺點:
1、沒有統一的注冊證。國際局在收到國際注冊申請后向申請人頒發一張國際注冊證,但其效力僅類似于國內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且大多數主管局在審查之后一般也不再頒發注冊證或核準通知書。
2、缺少后續程序。對于在各締約方被駁回或被異議的國際注冊申請,國際局不負責轉交申請人需要向締約方提交的復審或答辯文件材料,只能由申請人委托該締約方認可的代理機構遞交。
3、締約國數量有限。截止2015年6月,馬德里體系締約國有95個,一些南美、非洲、東南亞等大部分國家仍在該體系之外,如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等國均尚未加入。
四、馬德里體系締約國
1、純議定書締約方(40國):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賓、哥倫比亞、新西蘭、墨西哥、印度、盧旺達、敘利亞、突尼斯、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津巴布韋、柬埔寨。
2、同屬協定和議定書締約方(55國):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保加利亞、不丹、比荷盧(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白俄羅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德國、西班牙、法國、克羅地亞、匈牙利、伊朗、意大利、肯尼亞、吉爾吉斯斯坦、朝鮮、列支敦士登、萊索托、拉脫維亞、摩洛哥、摩納哥、摩爾多瓦、黑山、前南斯拉夫馬其頓、蒙古、莫桑比克、納米比亞、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 、俄羅斯聯邦、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馬力諾、斯威士蘭、烏克蘭、越南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埃及、利比里亞、蘇丹、哈薩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爾及利亞、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