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審查標準
第一部分 不得作為商標的標志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 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 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 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 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
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 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本條列舉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以及明確了使用地名作為商標的限制。“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是指除了禁止這些標志作為商標 注冊外,還禁止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本部分第二條至第十條對《商 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各款、項的理解與適用依次予以說明。
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 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 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 中文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全稱 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或者縮寫為 “CHN”、 “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國旗”是五星
紅旗;“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國 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 軍旗為紅底,左上角綴金黃色五角星和“八一”兩字;“軍徽”亦稱 “八一”軍徽,圖案為一顆鑲有金黃色邊的五角紅星,中央嵌有金色 “八一”二字。“八一”軍徽也即陸軍軍徽,海、空軍軍徽以“八一” 軍徽為主體圖案,海軍軍徽為藏藍色底襯以銀灰色鐵錨,空軍軍徽為 天藍色底襯以金黃色飛鷹兩翼;“軍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 “勛章”是國家有關部門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者組織的表 示榮譽的證章,如八一勛章等;“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 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國務院”、“中南海”、“釣魚臺”、“天安門”、“新華門”、“紫光 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
(一)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字母構成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我 國國家名稱相同。
例如:
2.商標的含義、讀音或者外觀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容易使公 眾誤認為我國國家名稱的,判定為與我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服務:不動產出租 (“CHINAR”無含義)
例外情形:
(1)描述的是客觀存在的事物,不會使公眾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指定使用服務:酒吧
(2)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 報紙、期刊、雜志名稱,且與申請人名義一致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報紙
申請人:中國消費者報社
(3)商標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體是 企事業單位簡稱(適用此條需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 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機關 依法登記;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名稱的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 授權機關批準)
(4)我國申請人商標所含我國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 相互獨立,國名僅起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的
例如:
(二)同我國的國旗、國徽、國歌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標的文字、圖形、聲音或者其組合與我國國旗、國徽、國 歌的名稱、圖案或者聲音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我國國旗、 國徽、國歌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國旗、國徽、國歌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2.商標含有“五星”、“紅旗”字樣或者“五星圖案”、“紅旗圖 案”,但不會使公眾將其與國旗相聯系的,不判為與我國國旗相同或 者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三)同我國的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文字、圖形、聲音或者其組合與我國軍旗、軍徽、軍歌、 勛章的名稱、圖案或者聲音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軍旗、軍 徽、軍歌、勛章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我國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 同或者近似。
例如:
(軍旗) (軍徽)
(獨立自由勛章) (解放勛章) (八一勛章)
(與“全國五一勞動獎章”近似)
(四)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 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例如:
三、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稱、簡稱和縮寫;“國 旗”是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的旗幟;“國徽”是由國家正式規 定的代表本國的標志;“軍旗”是國家正式規定的代表本國軍隊的旗 幟。
(一)商標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文字構成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 相同。商標的文字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或者含有與外國國家名稱相同 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為與外國國家名稱近似。
例如:
(“FRANCE”譯為“法國”)
指定使用商品:旅行袋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汽水、可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FRANCE”譯為“法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該國政府同意的 適用本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
申請人就該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 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且不會造成公眾誤認的 例如:
(與法國國名“FRANCE”相差兩個字母,但英文含義為“坦白的、真誠的”,也是常用 英文人名“弗蘭克”)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領帶
(TURKEY 與土耳其國名相同,但英文含義為“火雞”)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3.商標同外國國名的舊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美國舊稱)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但在特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適用《商標法》 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 (泰國舊稱)
指定使用商品:人參 指定使用商品:大米
4.商標的文字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中文國名簡稱組合而成,不 會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例如:
(中國和泰國的中文簡稱的組合) 指定使用商品:鐵錘
(中國和法國的中文簡稱的組合) 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
但在特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適用《商標法》 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5.商標所含國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國名僅 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或與其他敘述性語言一起真實表示指 定商品或服務有關特點的
例如:
(“ITALIANO”譯為“意大利”) 申請人:(意大利)CIELO E TERRA S.P.A.
指定使用服務:餐館 申請人:我國某自然人
(二)商標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者圖案相同或者近 似的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與外國國旗、國徽、軍旗的名稱或 者圖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外國國旗、國徽相聯系的, 判定為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英文譯為“英國國旗”) (與美國國旗近似)
(與意大利國旗近似)
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適用本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該國 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申請人就該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 上,在該外國已經獲得注冊的,視為該外國政府同意。
四、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政府為 了特定目的通過條約或者協議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團體。例如: 聯合國、歐洲聯盟、東南亞國家聯盟、非洲統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名稱包括全稱、 簡稱或者縮寫。例如:聯合國的英文全稱為“United Nations”,縮 寫為“UN”;歐洲聯盟的中文簡稱為“歐盟”,英文全稱為“European Union”,縮寫為“EU”。
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政府間 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聯系的,判定為與政府間國際組織 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UN”為聯合國的英文縮寫)
(WTO 為世界貿易組織的英文縮寫)
(APEC 為亞太經合組織的英文縮寫)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該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意的。適用本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 交相關證明文件。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不會誤導公眾的。 例如:
(“UN”與聯合國英文縮寫字母構成相同,但整體表現形式特殊) 指定使用商品:比重計
五、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 近似的
本條中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是指官方機構用以表明其對 商品質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實施控制、予以保證或者進行檢驗的 標志或印記。
例如:
(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本外幣兌換統一標識)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足以使公眾將其與表明實施控制、 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聯系的,判定為與該官方標志、檢
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械及裝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經該官方機構授權的。適用本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經授 權的書面證明文件。
2.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從而不會誤導公 眾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手機用電池、手機用充電器
指定使用商品:水龍頭、淋浴用設備
六、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紅十字”(見圖一)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 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紅新月”
(見圖二)標志是阿拉伯國家和部分伊斯蘭國家紅新月會專用的,性 質和功能與紅十字標志相同的標志。紅十字標志是白底紅十字;紅新 月標志是向右彎曲或者向左彎曲的紅新月。
圖三所示“紅水晶”標志(圖案為白底紅色邊框的豎立正方形), 系國際人道法規定的戰場救護的第三個特殊標志,與“紅十字”、“紅 新月”標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地位。
(圖一) (圖二) (圖三)
(一)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或者其組合與“紅十字”、“紅 新月”、“紅水晶”的名稱、圖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判定為同“紅 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標志相同
例如:
(“Red Cross 譯為“紅十字”) (“red cresent”譯為“紅新月”)
(二)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足以使公眾將其誤認為“紅十 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圖案的,判定為同“紅十字”、 “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標志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醫用藥物
但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特定的表現形式,從而不會誤導公眾 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滅火器械 指定使用商品:印刷油墨、顏料
七、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本條中的“民族歧視性”,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
要素帶有對特定民族進行丑化、貶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該民族的內 容。民族歧視性的判定應綜合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 服務。
商標的文字構成與民族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貶低特定
民族的,判定為帶有民族歧視性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抽水馬桶
但有明確的其他含義或者不會產生民族歧視性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花露水 指定使用商品:嬰兒全套衣
八、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 誤認的
本條中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 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 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
(一)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功能、用途、原 料、內容、重量、數量、價格、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1.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糖、茶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
2.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特點產生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藥
(該文字與“清血劑”讀音相同,易使消費者認為指定商品具有清血的功能)
指定使用商品:咖啡飲料、茶、蜂蜜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藥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燕窩、水果罐頭
指定使用商品:染料
3. 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魚制食品; 指定使用商品:家禽(非活)
指定使用商品:維生素制劑、魚肝油 指定使用商品:龜苓膏、調味品
指定使用商品:煙草 指定使用商品:糖、食鹽
但申請注冊的標識、文字等所指示的含義或物品與申請注冊的商 品(服務)無行業關聯性的除外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
4.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量、價格、生產時間、工藝、 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香煙
指定使用商品:磁帶、光盤(音像)、眼鏡
指定使用商品:珠寶首飾
指定使用商品:家禽(非活)、魚制食品等(“倒篤”是一種咸菜腌制方法)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防凍液
5.公眾熟知的書籍、游戲、電影、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 的名稱,指定使用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指定商品或服 務的內容產生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連環漫畫書 指定使用商品:視頻游戲的圖像及聲音軟件
指定使用商品:動畫片
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 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也可能使公眾對上述 特點產生誤認的,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或同時適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二)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的
1. 商標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地,使用 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產地誤認的(如系無其他含義的我國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應同時適用《商 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駁回)
例如:
(“NEW YORK”譯為“紐約”,“PARIS”譯為“巴黎”) 申請人:北京盛世杰威服裝服飾有限公司
(“PARIS”譯為“巴黎”) 申請人:M.SERGE LOUIS ALVAREZ
申請人地址:18 RUE ROBIN,BP 148 F-26905 VALENCE CEDEX 9(FRANCE);法國瓦朗斯市
(“GENEVE”譯為“日內瓦”) 申請人:弗雷德瑞克康士丹頓控股有限公司 申請人地址:荷屬安的列斯島,庫拉索島,比恩沃格 15 號
2.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 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 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燒酒
指定使用商品:果酒(含酒精) 申請人:南通富豪酒業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服務:咖啡館、酒吧等 申請人地址:云南省麗江市滇西明珠花園別墅 605 棟
3.商標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構成或 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 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大米、玉米(磨過的)
但指定使用商品與其指示的地點或者地域沒有特定聯系,不會使 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摩托車、自行車、游艇
4.商標包含國家名稱,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國的,使用在其指定的 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例如:
申請人:(比利時)PAPERLOOP S.P.R.L.
5.商標包含企業名稱,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 本條中的企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
稱的漢語拼音等。 商標所含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或者地域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
營特點、組織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符的,判定為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 質性差異。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申請人:濰坊體會制衣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肉
(字母為“北京茂盛園肉食品廠”的拼音;申請人:褚秀麗)
指定使用服務:醫院、獸醫輔助、動物飼養
(申請人:鄭伯昂)
指定使用服務:不動產出租等
(申請人:廣州潮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服務:法律研究等
(申請人:深圳市中興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商標所含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稱不一致,但符合商業慣例且不會 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塑料包裝容器
(申請人:[臺灣]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機器人(機械)
(申請人:沈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用非金屬附件
(申請人:上海永春裝飾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金屬繩
(申請人:誠志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香腸
(申請人:沈陽長香斯食品有限公司;英文可視為申請人名稱)
6.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未經本人許可,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服 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如系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構成的 商標,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 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
(八)項規定駁回) 姓名包括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別名、筆名、藝名、雅
號、綽號等。
例如:
顧景舟 注:顧景舟是中國工藝美術大師 指定使用商品:茶具(餐具)、瓷器
(申請人:宜興市一道紫砂陶瓷制品設計室)
指定使用商品:醫用營養品、殺害蟲劑等
(申請人:盛英)
7.其他易導致公眾誤認的
指定使用服務:教育、組織體育比賽等
(“環渤海國際自行車賽”為國家體育總局主辦的一項國際體育賽事;申請人:曲安江)
指定使用服務:廣告、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
(“渝洽會”為“中國(重慶)國際投資暨全球采購會”的簡稱;申請人:重慶璽升企 業策劃有限公司)
九、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 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 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 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 面的影響。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判定應 考慮社會背景、政治背景、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民族風俗、宗教政 策等因素,并應考慮商標的構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
例如: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
1.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例如:
2.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的 例如:
(殖民主義者對我國臺灣的稱謂) (含有不完整的我國版圖)
3.由具有政治意義的數字等構成的 例如:
4.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黑社會名稱或者其領導人物姓 名相同或近似的
例如:
(三)商標含有我國國家名稱,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可能對社 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其他消極、負面影響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玩具、健美器、護腿 指定使用商品;紙、印刷品 指定使用服務:廣告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四)有害于種族尊嚴或者感情的
例如:
譯為“白鬼子(黑人對白人的蔑稱)”
(五)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
本標準中的“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等,以 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本標準中的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 信仰。
1.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 者民間信仰:
(1)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
(佛教偶像) (道教偶像) (民間信仰)
(2)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例如:
(MECCA 的含義為宗教圣地“麥加”) (常見道觀名稱)
(中國藏傳佛教寺院)
(3)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專屬用品以及宗 教人士的稱謂、形象
例如:
(商標文字為:雪域小和尚) (道教教派之一)
2.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 民間信仰:
(1)根據《宗教事務條例》(2004 年國務院第 426 號令公布,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 會公益事業,在不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團體和 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申 請注冊的。
例如:
申請人:中國嵩山少林寺 申請人:北京雍和宮管理處
(2)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雖然與宗教或者民間信仰有關,但具 有其他含義或者其與宗教有關聯的含義已經泛化,不會使公眾將其與 特定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相聯系的。
例如:
(太極圖為道教標志之一,但已泛化)
(確有“佛頂山”,浙江普陀、貴州施秉縣、遼寧桓仁縣都存在此名的山)
(六)與我國各黨派、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者組織的名 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條中的黨派包括中國共產黨和被統稱為民主黨派的八個政黨, 即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 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臺灣民主自治 同盟;本條中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等;本條中的標志包括徽 章、旗幟等。
例如:
(民建為中國民主建國會的簡稱)
(與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標志相同)
(與我國海關關徽近似)
(七)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的名稱 相同的
本條中的黨政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政協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例如:行政機關的職務包括總理、部長、局(司)長、處長、科長、科員。軍隊的行政 職務包括軍長、師長、團長、營長、連長、排長;軍隊的職銜包括將 官三級即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四級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三級即上尉、中尉、少尉。
商標的文字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或者職 銜名稱相同的,判定為容易產生不良影響。
例如:
但含有與我國黨政機關的職務或者軍隊的行政職務和職銜名稱 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具有其他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除外。
例如:
(八)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人民幣符號) (歐元符號)
(丹麥貨幣名稱“克朗”) (美金即“美元”)
(九)商標含有不規范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范使用,容易誤導 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
例如:
(申請人聲明商標文字為:厲捷) (“逸”字少一點)
(系對成語“隨心所欲”的不規范使用)
(十)商標中含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與之 近似文字,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 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例如:
(申請人:自然人)
梅蘭芳
(“梅蘭芳”是我國京劇著名表演藝術家) 指定使用服務:教育、培訓
(申請人:北京艾丹營銷咨詢中心)
(“宗喀巴”是藏傳佛教格魯派的創立者)
(申請人:臺州市華程日用品有限公司)
(十一)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例如:
(“非典”為“非典型性肺炎”的簡稱) 指定使用商品:紙、衛生紙等
(“埃博拉”是一種十分罕見的病毒) 指定使用商品:淋浴熱水器等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該商標圖形部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近似)
(圖中文字為“反貪”)
十、含有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本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包括縣級的縣、自治縣、縣級市、 市轄區;地級的市、自治州、地區、盟;省級的省、直轄市、自治區; 兩個特別行政區即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以我國民政部編輯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本 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 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旅游城市 名稱的拼音形式。
本條中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是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 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 的中文譯名。
本條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 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
(一)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商標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 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例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的 例如:
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強于地名含義的 其他含義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等
指定使用商品:榨菜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3.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 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等特點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肥料
但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指定商品的產地或者服務內容等特點發生 誤認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予以駁回。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觀光旅游
4.商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省會城市、計劃 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 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傳動裝置(機器)
(TAI XING 與江蘇省泰興市的拼音相同)
指定使用商品:自行車
(“XIANG HE”與河北香河縣的拼音相同)
(二)含有公眾知曉外國地名的商標的審查
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構成,或者含有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的,不得作為商標。
例如:
(美國加州)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礦泉水
(希臘奧林匹亞)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德國首都柏林)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波蘭首都華沙) 指定使用商品:鞋
但商標由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具有其他含 義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會使公眾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公文包、傘
(倫敦霧為一種自然現象)
(三)商標所含地名與其他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相互獨立,地名 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在地作用的,除外。
例如:
申請人:楊洪來 申請人:鳳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區汊沽港鎮一街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塘南路 20 號
(“GENEVE”譯為“日內瓦”) 申請人:QUINTING S.A.地址:瑞士日內瓦
(“PARIS”譯為“巴黎”) 申請人:SYLVIE JESSUA
地址:11,quai de la Gironde,F-75019 PARIS
(四)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黃酒 申請人:紹興市黃酒行業協會
指定使用商品:火腿
申請人:帕爾瑪意大利熏火腿康采恩公司
第二部分 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
為商標注冊。
二、相關解釋
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 來源的特征。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 標志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 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 用情況等因素。
本部分解釋說明的內容以普通商標的顯著性審查為主,立體商標、 聲音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的顯著性審查另有說明。以下將對《商標法》 第十一條規定的款、項在審查中的適用依次予以說明。
三、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本條中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 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
寫、俗稱。
(一)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參 (“MULLER”可以譯為“研磨機”)
指定使用商品:磨具(手工具)
(二)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圖形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蘋果 指定使用商品:鞋底
(三)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號的
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工業用粘合劑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ZK:組合式空調機級代號
T:通用機組代號) 指定使用商品:空調機
四、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 量及其他特點的。
“僅直接表示”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數量或服務內容、質量、方式、目的、對象及其 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志構成或者商標雖然包含其他 構成要素,但整體上僅直接表示。
(一)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油 指定使用商品:米
但未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質量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肉、食用油
(二)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藥
但非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罐頭、果醬
(三)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車輛輪胎 指定使用商品:漏電保護器 指定使用商品:氣體凈化裝置
指定使用商品:醫藥制劑 指定使用商品:醫用營養飲料
(四)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數量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米 指定使用商品:香煙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飯店
(五)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點的
1.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特定消費對象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醫用營養品 指定使用商品:醫療手術用手套
2.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的,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替他人推銷 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務:肥料、替他人推銷
3.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內容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光盤、計算機軟件(已錄制)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餐館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汽車保養和修理
但與其他要素組合,具有商標識別功能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飯店
4.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風格或者風味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餅干
5.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教育、書籍出版 指定使用商品:方便面
6.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布
7.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等特點的, 例如:
(譯為“美國土產”) 指定使用商品:燒酒 指定使用商品:開胃酒 指定使用商品:香煙
8.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態的,例如:
(譯為“固體的”) (“果晶”為固體飲料的一種形式) 指定使用商品:硅酸鹽、工業用膠 指定使用商品:無酒精果汁飲料
9. 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質期或者服務時間 的,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無線電廣播、有線電視播放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銀行
10. 僅直接表示服務經營場所、商品銷售場所或者地域范圍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餐館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11.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電話機 指定使用商品:浴室裝置
指定使用商品:普通金屬合金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信息傳送
近場通訊:近距離無線通訊技術
共晶技術應用于冶金、熱處
理工業。一種液相在一定溫 度下同時結晶出兩種不同成 分和不同晶體結構。
五、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
(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其本身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 使用商品上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作用的標志。主要包括:
(一)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例如:
(二)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茶飲料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三)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手表、鐘 指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建筑構件
但非普通字體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首飾 指定使用商品:縫紉機油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口紅 指定使用商品:消毒劑 指定使用商品:鞋
但非普通表現形式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 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業用脂 指定使用商品:飲水槽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例如:
(平面商標) (平面商標)
指定使用商品:香煙 指定使用商品:黃酒 指定使用商品:盤子
但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 使用商品:巧克力塊 注:每塊巧克力上印有 Ritter sports
指定使用商品:玻璃杯(容器)
(六)單一顏色
例如:
(七)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普通廣告宣傳用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旅行箱、包 注:對使用對象進行引導
指定使用商品:飼料 注:表示使用商品的效果
但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保險 指定使用商品:中藥成藥 注:商標文字為貼心還是千金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八)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商貿用語或者 標志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替他人推銷
指定使用商品:電腦軟件(錄制好的) 指定使用商品:修指甲工具
但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項目:替他人推銷 指定使用商品:金屬地板、五金器具
指定使用服務:替他人推銷
(九)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印刷出版物
(“INC”譯為“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印刷出版物
指定使用商品:起重運輸機械
(“重工”是本行業對重型工業的簡稱)
但帶有其他構成要素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音頻設備(“INC”譯為“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挖掘機
(十)僅由電話、地址、門牌號等要素構成
例如:
申請人:廈門航空有限公司
(十一)常用祝頌語
例如:
六、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的審查
(一)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 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如果與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相一致,而且 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不適用相關禁 用條款,只需對顯著部分進行近似檢索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鞋 指定使用商品:碗柜、辦公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體育運動器械
(二)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但相關公 眾通過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難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仍視為缺 乏顯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業用粘合劑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譯為“可靠的” 指定使用商品:金屬箱 指定使用服務:飯店
但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 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業用粘合劑 指定使用商品:納米服裝
“SHOE”譯為“鞋” “reliable”譯為“可靠的”
指定使用商品:鞋 指定使用商品:金屬柜
“PURITY”譯為“純凈”
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 指定使用服務:飯店
七、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
本身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商標顯著特征,能夠起 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牙膏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鞋油
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商標的審查,應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 標的認知情況、申請人實際使用該商標的情況以及該商標經使用取得 顯著特征的其他因素。
第三部分 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 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 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 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 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二、相關解釋
商標相同是指兩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 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 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 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 者顏色組合近似,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整體音樂形象近似,使用在 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 源產生混淆。
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包括名稱相同和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 者內容的商品或者服務。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務。 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認定,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為參考。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 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 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 似,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種或者 類似商品(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等因素。
三、商標相同的審查
(一)文字商標相同
文字商標相同,是指商標使用的語種相同,且文字構成、排列順 序完全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 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橫排與豎排之分使兩商標存在 細微差別的,仍判定為相同商標。
例如:
(二)圖形商標相同
圖形商標相同,是指商標圖形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易使相關公 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例如:
(三)組合商標相同
組合商標相同,是指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 式相同,使商標在呼叫和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 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例如:
四、商標近似的審查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 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 商標。
例如:
2.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 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3.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 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 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但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 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 判為近似商標。
例如:
4.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 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特殊標志)
下列商標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 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如:
5.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 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6.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 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紅太陽 太陽
(譯為“皇冠”)
(法文譯為“紅與黑”)
(譯為“123”)
7.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 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 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 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
例如: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 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 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
例如: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譯為“出租馬車”)
8.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 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 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譯為“太陽力量”) (譯為“陽光”)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下列商標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 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 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如:
(譯為“愿望”) (無含義)
(無含義) (無含義)
(譯為“馬”) (譯為“房子”)
(譯為 “思索” ) (譯為“謝謝”)
(無含義) (無含義)
9.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 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 標。
例如:
(HAWK 譯為“鷹”,WOLF 譯為“狼”)
(Win 譯為“贏”,tech 譯為“技術學院”)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 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 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單數形式) (復數形式)
(動詞普通形式) (動名詞形式)
(全部拼寫形式) (縮寫形式)
(名詞普通形式) (名詞加冠詞形式)
(形容詞原級) (形容詞比較級)
(形容詞形式) (名詞形式)
(動詞形式) (名詞形式)
(動詞形式) (名詞形式)
11.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組成,易 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加工過的肉) (指定使用商品:肉)
(指定使用商品:工作服) (指定使用商品:襯衫)
(指定使用服務:銀行 ) (指定使用服務:銀行 )
12.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 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植物生長調節劑) (指定使用商品:消滅有害動物制劑)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飲料) (指定使用商品:燒酒)
(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礦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可視電話) (指定使用商品:可視電話)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機)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機)
(指定使用商品:運動鞋) (指定使用商品:鞋)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指定使用服務:學校教育) (指定使用服務:學校教育)
13.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 所的文字組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 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美容院) (指定使用項目:美容院)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蜂膠) (指定使用商品:蜂蜜)
(指定使用商品:陶制器皿) (指定使用商品:陶器)
(指定使用服務:餐館) (指定使用服務:餐館)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藥) (指定使用商品:藥用草藥茶)
(指定服務項目:餐館 ) (指定服務項目:餐館)
(指定服務項目:餐館 ) (指定服務項目:餐館 )
14.商標僅由他人在先商標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 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組成,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 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譯為“鴕鳥”) (譯為“金鴕鳥”)
(譯為“龍”) (譯為“大龍”)
(譯為“國王”) (譯為“新國王”)
但商標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 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如:
15.兩商標或者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 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 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ADA
但商標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 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如:
16.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 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飯店) (指定使用服務:飯店)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漆)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手表) (指定使用商品:手表)
(指定使用商品:冰激凌) (指定使用商品:冰激凌)
(指定使用商品:潤滑油) (指定使用商品:潤滑油)
17. 商標包含漢字及其對應拼音,與含單獨相同拼音的商標,易 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的審查
1.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 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2.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 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三)組合商標的審查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 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醫療器械和儀器) (指定使用商品:醫用診斷設備)
2.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 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FISHER”譯為“漁夫”,“SCIENTIFIC”譯為“科學的”
HERITAGE 譯為“遺產”,CASHMERE 譯為“羊絨”
但商標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 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如:
3.商標的中文與其他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 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譯為“繁榮”)
(HOPE 譯為“希望”)
(譯為“紳士企鵝”)
(譯為“老板”)
(譯為“鸚鵡”)
但商標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 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如:
(WELL & WELL 譯為“好和好”)
(HAPPYTREE 可譯為 “快樂樹、開心樹、幸福樹”等)
(miss me 譯為“思念我”)
(UNIQUE 譯為“唯一的、獨特的”, 與“不二”有一定對應關系)
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下列商標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 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 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如:
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 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 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龍頭防濺噴嘴 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龍頭
第四部分 立體商標審查標準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 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 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 請注冊。
《商標法》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 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 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 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 形狀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人, 要求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 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 3 個月內,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本條例第 十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駁 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二、相關解釋
立體商標,是指僅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維標志構 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
本部分規定立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其中形 式審查內容除普通商標申請的一般形式要件外,還包括立體商標申請 的特殊形式要件;實質審查包括立體商標功能性的審查、立體商標的 顯著特征的審查、立體商標禁用條款的審查和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含有其它顯著性要素的普通形狀立體商標的注冊,并不表示普 通形狀本身獲得了注冊。
三、立體商標形式審查
申請人必須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商標圖樣或照片,可以是三 維視圖、多視圖或者立體效果圖,并且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上注明是“立 體商標”。如有必要,申請人可在商標說明中對立體商標圖樣進行文 字描述,也可以在申請書中對商標中不主張權利部分聲明放棄商標專 用權。如果圖樣不能體現三維形狀或者體現的是無法識別的三維形狀, 則不能視為立體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餅干)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四、立體商標實質審查
立體商標的實質審查包括對立體商標禁用條款審查、功能性審查、
顯著特征審查和相同、近似審查。
(一)立體商標禁用條款審查
立體商標的注冊不能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的規定,適用本標準第 一部分的規定。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骷髏頭形狀,具有不良影響
(二)立體商標功能性審查
三維標志如具有功能性,即三維標志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 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 的形狀,不得注冊。
1.三維標志僅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立體形狀組成,即該立體 形狀是為實現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須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 體形狀,判定該三維標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 (指定使用商品:輪胎) (指定使用商品:縫衣針)
(指定使用商品:折疊尺) (指定使用商品:航空器)
(指定使用商品:健身圈) (指定使用商品:書寫工具)
2.三維標志僅由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體形狀組成, 即該立體形狀是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 容易地實現所必需使用的立體形狀,該三維標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電源插頭) (容器) (剃須刀頭)
(指定使用商品:揚聲器) (指定使用商品:救生圈)(指定使用商品:登山手杖)
3.三維標志僅由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立體形狀組成,即該 立體形狀是為使商品的外觀和造型影響商品價值所使用的立體形狀, 該三維標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瓷瓶) (指定使用商品:掛墜)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三)立體商標顯著特征審查
立體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查,適用本標準 第二部分的規定。
1.不具有顯著特征的立體形狀
(1)基本的幾何立體形狀、簡單和普通的立體形狀,不能起到 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缺乏顯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但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基本幾何立體形狀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
的除外。
(2)裝飾性的立體形狀,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缺乏 顯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太陽鏡)
但有足夠證據證明該裝飾性立體形狀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 除外。
2.商品自身的立體形狀 商品自身的立體形狀為行業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體形狀,不能起
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缺乏顯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擴音器)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以文物的外觀立體形狀在“容器、首飾盒”等與文物形狀相關
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時,若文物的外觀立體形狀表示商品本身的立體
形狀,該立體形狀缺乏顯著特征。 但有足夠證據證明商品自身的立體形狀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
的除外。
3.商品包裝物的立體形狀
(1)基本的幾何立體形狀、簡單和普通的立體形狀、裝飾性的 立體形狀,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缺乏顯著特征。
例如:
(干指定使用商品:酪) (指定使用商品:兒童用毯 (指定使用商品:藥品)
但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基本幾何立體形狀、簡單和普通立體形狀、 裝飾性立體形狀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除外。
(2)行業通用或常用包裝物的立體形狀,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 源作用的,缺乏顯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酒精飲料) (指定使用商品:果醬) (指定使用商品:蛋糕)
但該立體形狀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裝物的立體形狀 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酒精飲料)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或者有足夠證據證明行業通用或常用包裝物的立體形狀通過使 用獲得顯著特征的除外。
4.三維標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組合
(1)商標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平 面標志的組合而成,該立體商標具有顯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指定使用商品:汽水、碳酸飲料)
(2)商標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不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 平面標志組合而成,該立體商標具有顯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餐廳)。商標由卡通三維標志及字母“A”組成)
(3)商標由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 平面標志組合而成,該立體商標具有顯著特征,但該商標注冊后的專 用權保護范圍應僅限于具有顯著特征的平面標志部分。并在初步審定 公告和商標注冊證上予以加注。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指定使用商品:煙草制品)
5.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申請人提交的商標圖樣經申請人說明后,仍難以確定其三維標
志的形狀和特征的,判定為缺乏顯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眼鏡和眼鏡盒) (指定使用商品:車輛)
三維標志本身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 (指定使用服務:餐館)
(四)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立體商標之間和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立體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1)兩立體商標都包含有顯著三維標志,且三維標志相同或近 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判定為相 同或者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2)兩立體商標均包含有顯著平面要素,且該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3)兩商標均由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具有顯著特征的 其他平面要素組合而成。兩商標的具有顯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相同 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判定 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但其他平面要素區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 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例如:
(文字:KURG) (文字:LA GRANDE DAME)
2.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立體商標由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與具有顯著特征的 其他平面要素組合而成,該其他平面要素與平面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的 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 認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指定使用商品:酒精飲料) 注:其文字部分和在先的“GUADET”商標近似
(2)立體商標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與具有顯著特征的其 他平面要素組合而成,該其他平面要素與平面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的部 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例如:
(文字:NIVEA ; BEAUTE)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妝品)
(3)立體商標中的三維標志具有顯著特征,但在視覺效果上與 平面商標具有顯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 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裝)。形狀和在先的“PAJARO”商標近似
(指定使用商品:清潔制劑)。形狀和在先的 G 字頭商標近似
(指定使用商品:飲料)。瓶形和在先的“幸運球”商標近似
(指定使用商品:酒精飲料) 瓶形和在先的“威諾”商標近似
(指定使用商品:餅干) 形狀和在先的“麥利美嘉”商標近似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注:其文字部分和在先的“OFFENSIVE”商標近似,其形狀和在先的足球形狀商標近似
第五部分 顏色組合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 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 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二、相關解釋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 本部分規定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其中
實質審查包括禁用條款的審查,顯著特征的審查和相同、近似的審查。
三、顏色組合商標的形式審查
(一)申請注冊顏色組合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 明。未聲明的,即使申請人提交的是彩色圖樣,不以顏色組合商標進 行審查。
(二)申請人應當提交清晰的彩色圖樣。商標圖樣應當是表示顏 色組合方式的色塊,或是表示顏色使用位置的圖形輪廓。該圖形輪廓 不是商標構成要素,必須以虛線表示,不得以實線表示。
(三)申請人應當在商標說明中列明顏色名稱和色號,并描述該 顏色組合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具體使用方式。
1、用色塊表示顏色組合方式并附加商標說明 例如:
指定使用服務:車輛加油站
商標說明:該顏色組合商標由綠色、無煙煤色和橙色三種顏色組 合構成。其中綠色(Pantone 368C)占 60%、無煙煤色(Pantone 425C) 占 30%、橙色(Pantone 021C)占 10%,按圖示排列,使用于車輛加 油站外觀。
2. 用虛線圖形輪廓表示顏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標說明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翻斗卡車;拖拉機
商標說明:該顏色組合商標由綠色和黃色兩種顏色組合構成。其 中綠色為 Pantone 364C,黃色為 Pantone 109C。綠色用于車身,黃色 用于車輪。虛線部分用以表示顏色在該商品上的位置,車輛輪廓和外 形不是商標構成要素。
四、顏色組合商標的實質審查
(一)顏色組合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顏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裝物以及服務場 所通用或者常用顏色,不足以起到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判定 為缺乏顯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牙膏 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服務項目:美發
一般情況下,顏色組合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商 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并就商標通過 使用獲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
(二)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包括顏色組合商標之間和顏色組 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1.顏色組合商標之間相同、近似的審查 兩商標均為顏色組合商標,當其組合的顏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
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判定為 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例如:
但商標所使用的顏色不同,或者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者近似但 排列組合方式不同,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誤認的除外。
例如:
2.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顏色組合商標與平面商標的圖形或立體商標指定顏色相同或近
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判定為相 同或者近似商標。
例如:
雖然使用的顏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體效果差別較大,不會使 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除外。
例如:
第六部分 聲音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 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 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 請注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 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對申請注冊的聲 音商標進行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 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 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 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相關解釋
聲音商標,是指由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 標。聲音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一段樂曲;可以由非 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自然界的聲音、人或動物的聲音;也可以 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
本部分規定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聲音商標 的實質審查包括禁用條款審查,顯著特征審查和相同、近似審查。聲 音商標從整體上審查其可注冊性。
三、聲音商標形式審查
(一)申請注冊聲音商標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二)聲音樣本
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聲音樣本應當存放在一 個音頻文件中。通過紙質方式提交的,音頻文件應當存放在只讀光盤 中。通過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應按照要求正確上傳聲音樣本。聲音 樣本的音頻文件格式為 wav 或 mp3(聲音文件格式),小于 5MB(信息 容量單位)。聲音樣本應當清晰,易于識別。
(三)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描述
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應當用五線譜或簡譜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 說明。五線譜或簡譜和文字說明作為該聲音商標的商標圖樣。五線譜 或簡譜應當清晰、準確、完整,可以包括譜號、調號、拍號(節拍)、 小節、音符、休止符、臨時符號(升號、降號、還原號)等。
例如:
1、 本件聲音商標是由“降D大調,降D大調,降G大調,降D大調以及
降A大調”5個音符組成的樂音及和弦相繼進行的旋律。
2、 本件聲音商標為一段音樂,共13個音符,按順序為:E,D,F升
調,G升調,C升調,B,D,E,B,A,C升調,E,A。
(四)非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描述
非音樂性質聲音商標應當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為該聲音 商標的商標圖樣。文字描述應當清晰、準確、完整并易于理解。例如: 1、本件聲音商標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兩步之牛蹄聲,以及之后
伴隨一聲牛叫聲(clip,clop,moo 牛蹄和牛叫擬聲詞)所構成。 2、本件聲音商標開始是一下雙手敲擊鼓邊聲,接著是十二下漸
強的擊鼓聲,隨后是漸弱的電子鍵盤樂器顫音,最后以結合了高爾夫 球揮桿和裁紙機的聲音結束。
(五)兼有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描述
兼有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應當用五線譜或簡譜對 音樂性質部分進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用文字對非音樂性質部分進 行描述。五線譜或簡譜和文字作為該聲音商標的商標圖樣。
例如:
1、本件聲音商標是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目的開始曲,全長 40秒,共 18 小節,四分之二拍慢板節奏,G 大調和 C 大調交替轉換。 前四小節為整段聲音商標前奏部分,曲調為 G 大調;中間 11 小節為 整段聲音商標主題部分,曲調為 C 大調,其中第十二、十三小節播音 員報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的呼號后音樂延續兩小節,主題部分結 束;最后三小節鋼片琴再次奏響主題音樂,轉調回 G 大調,該聲音商 標結束。
2、本件聲音商標以人聲念出“恒源祥”同時搭配八度音程,三拍LA 和半拍 SO 組成,“恒源祥”由成年男聲配音,“恒”、“源”、“祥” 三字間有短暫停頓,語速較慢,聲音洪厚,充滿陽剛之氣,后三個字 “羊羊羊”是奶聲奶氣的童聲配音,“羊羊羊”三字節奏緊湊無停頓, 語速較快。
(六)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
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相互一致。
(七)使用方式
申請人應當說明以何種方式或者在何種情形下使用聲音商標。例 如:在打開、關閉或使用商品過程中使用;在開始、結束或提供服務 過程中使用;在經營或服務場所使用;在公司網站上使用;在廣播、 電視、網絡或者戶外等廣告宣傳中使用等。
四、聲音商標實質審查
(一)聲音商標禁用條款審查
聲音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禁用條款審查,適用 本篇第一部分的規定。
例如: 1、與我國或外國國歌、軍歌或國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聲音。
2、宗教音樂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響的聲音。
(二)聲音商標顯著特征審查
1、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對象、質量、功能、 用途及其他特點的聲音,缺乏顯著特征。
例如:
(1)鋼琴彈奏聲使用在“樂器”上;
(2)兒童嬉笑聲使用在“嬰兒奶粉”上;
(3)狗吠或貓叫聲使用在“寵物飼養”上;
(4)古典音樂使用在“安排和組織音樂會”上;
(5)開啟酒瓶的清脆“嗒”聲使用在“啤酒”上;
(6)兒童“水開啦,水開啦”的叫聲使用在“電熱水壺”上。 2、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聲音。
例如:
(1)簡單、普通的音調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長的歌曲或樂曲;
(3)以平常語調直接唱呼廣告用語或普通短語;
(4)行業內通用的音樂或聲音。 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經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商標局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并就商標通過使用 獲得顯著特征進行說明。
(三)聲音商標相同、近似審查
聲音商標相同、近似審查包括聲音商標之間和聲音商標與可視性 商標之間的相同、近似審查。原則上,聲音商標以聽取聲音樣本為主進行相同、近似審查。 1、聲音商標之間相同、近似審查兩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 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 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2、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相同、近似審查 聲音商標中語音對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與可視性商標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讀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 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判為相同或近似商 標。例如:“yahoo”聲音商標與“yahoo”文字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第七部分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 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 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 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 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規定。
《商標法》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 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 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 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2003 年 6 月 1 日施行)。
二、相關解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可以由《商標法》第八條規定的標志構成。 本部分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主體資格、 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其申請人主體資格和使 用管理規則應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的特殊條件,本部分第五條規定對此類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 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審查,適用本篇第一部分、第二部 分和第三部分的規定。
三、普通集體商標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1.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主體資格 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 文件等。
2.申請人應當提交材料詳細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
(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2.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3.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4.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5.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6.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四、普通證明商標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1.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主體資 格證明文件包括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 準文件等。
2.申請人應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 力。申請人應當提交材料詳細說明其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 檢測設備,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擁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 況。
(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7.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五、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查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1.申請人應當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主體資 格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等。
2. 申請人應當提交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 主管部門同意申請該地理標志的批準文件。授權文件應由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文件中應當明確說明申請人具 備監督管理地理標志的能力。
3.申請人具備對該地理標志商品特定品質檢測能力的,應提交 申請人所具有的資質證書,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業主管 部門出具其具備檢測能力的文件,以及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檢測設備 清單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并附技術人員證書。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測的,應提交申請人與具有檢測資格的機構簽 署的委托檢測合同以及受委托機構的資質證書和單位法人證書。
4.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它組織,應 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 申請人應當提供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二)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
對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查除與本部分
第三條、第四條相應規定相同外,還應對該地理標志使用商品的特定 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產地域范圍等進行審查。
1.使用商品特定品質的審查 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應具有特定質量、信譽
或者其他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梨
(庫爾勒香梨,皮薄肉脆,核小。采摘時表皮黃綠色,稍加存儲后轉金黃色,并發出獨 特香味。含糖量為 10.4%以上,維生素 C 每百克為 4.4 毫克左右,可食部分為 83.6%左右。)
指定使用商品:大蔥
(章丘大蔥可高達 1.5 米,蔥白長 0.5 至 0.6 米,莖粗 3 至 5 厘米,重有 1 斤多,被稱 為“蔥王”。章丘大蔥辣味淡,有清香潤甜,蔥白肥大脆嫩,久藏而不變質,嚼之無絲,汁 多味甘。)
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不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 或其他獨特的特征的,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駁回。 2.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 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
的關系的審查
作為地理標志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
或者其他特征應主要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 文因素所決定。
(1)主要由當地的自然條件決定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鮮葡萄
(新疆吐魯番地區獨特的水土、光熱等自然資源決定了“吐魯番葡萄”具有皮薄、肉
脆、高糖低酸、高出干率等獨特的品質。)
指定使用商品:茶葉
(“安溪鐵觀音”屬半發酵茶,產于福建省安溪縣境內,產區屬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 群山環抱,土層厚,有機質含量高。產區的土壤、海拔、積溫、降水、溫度和濕度,加上獨 特的初制工藝,造就了“安溪鐵觀音”外形緊結重實、色澤烏綠油潤,沖泡后香氣濃郁持久、 湯色金黃明亮、濃艷清澈、滋味醇厚、鮮爽甘甜的獨特品質。)
(2)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決定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黃酒
(紹興黃酒的特定品質是由鑒湖水及獨特的生產工藝所決定的。產地內四季分明,雨水 充沛,適宜釀酒所需的微生物生長。鑒湖水系水質清澄,富含微量元素和礦物質。紹興黃酒 采用精白糯米為原料,配以鑒湖水釀制,形成色澤橙黃、清亮透明,味醇厚、柔和鮮爽的品質。)
(3)主要由人文因素決定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織物;裝飾織品
(南京云錦是明代早期南京織錦藝人發明的工藝技法,已有 1500 多年的手工織造歷史。 其“木機妝花”工藝是在我國織錦歷史中唯一流傳至今且不可被機器取代,只憑人口傳心授 的編織工藝。)
3.生產地域范圍的審查 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生產地域范圍可以是縣志、農業志、產品
志、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也可以由地理標志所標示地 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 明文件確定。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為一個市、縣內的,由該市、 縣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文件;地域范圍為同一省兩個以 上市、縣范圍的,由該市、縣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 出具證明文件。跨省的由中央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或相應省人民政 府協商解決。
該地域范圍可以與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不一致。 生產地域范圍可以下列方式之一或其組合界定:
(1)行政區劃;
(2)經緯度;
(3)自然環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為界限;
(4)地圖標示。
(5)其他能夠明確確定生產地域范圍的方式。
第八部分 特殊標志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國務院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 年 7 月 13 日施行) 二、相關解釋 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
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 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
特殊標志的有效期限為四年,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特殊標志 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一般只能延期一次。 特殊標志到期具備顯著特征的,可以通過申請商標注冊獲得保護(亞 歐博覽會特標案)。
對特殊標志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實 質審查和登記,其中實質審查包括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和 缺乏顯著特征的審查,不包括《商標法》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的審查; 已經登記的特殊標志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專利權或者著作權的,任 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宣告特殊標志 登記無效。
三、審查的內容
(一)特殊標志的形式審查 特殊標志申請人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1.國務院批準舉辦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文件。
2.準許他人使用特殊標志的條件及管理辦法。
3. 特殊標志圖樣 5 份。
4. 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附送委托書。
(二)特殊標志的實質審查 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圖形組成的特殊標志,不予登記: 1.有損于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尊嚴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會善良習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帶有民族歧視性,不利于民族團結的;
4.缺乏顯著性,不便于識別的;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四、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程序
已獲準登記的特殊標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可以在特殊標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國務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 記無效:
(一)同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 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 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權的。
第九部分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 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 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二、相關解釋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是經商標局備案的從事商標代理業 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三、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
商標形式審查中,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除代理服務以外的商 品或服務項目,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實質審查中予以駁回;對代 理服務項目按照普通商標申請進行審查。
目前,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暫定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基于尼斯分類第十版)》中第 4506 組內的服務項目。
第十部分 關于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規定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 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二、相關解釋
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是: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 不再續展的,如果不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就核準新的相同或近似 商標注冊,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原注冊人被撤銷的、被宣告無 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還未退出市場,新商標注冊人 的商品或服務卻已投入市場,市場上出現兩家企業生產的帶有相同或 者近似商標的商品,造成消費者混淆。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有必 要適用第五十條。
因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具有特殊 性,由于原注冊人已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該注冊商標,市場也沒有出現 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已滿足第五十條“一年隔離期”的立法目 的,因此等撤銷復審期過后,如原注冊人未提出撤銷注冊復審,可以 不予引證。
三、《商標法》第五十條的適用
做出審查決定時,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被撤銷(因連續三 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除外)、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從撤銷公告之日、宣告無效復審期過后或者商標專用權屆滿之日起未滿一年, 應適用第五十條,予以引證。
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不適用 第五十條,等撤銷注冊復審期過后,如原注冊人未提出撤銷注冊復審,不予引證。
原注冊人重新提出該商標注冊申請的,不適用于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第十一部分 審查意見書的適用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 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 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商標局認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 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二、相關解釋
審查意見書是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 定,但是具有符合例外規定的可能性等情形,要求申請人在法定期限 內對商標注冊申請做出說明或者修正,補充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等證據 材料的程序。
三、審查意見書的適用
(一)適用范圍
1、具有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 第二款但書規定可能性的,經申請人說明可能準予初步審定的。
2、在報紙、雜志、期刊、新聞刊物等特殊商品上申請注冊含有 國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需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期刊 出版許可證》等。
3、具有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可能性的,經申請人說明可能準予初步審定的; 商標注冊申請為顏色組合商標或者聲音商標并且據申請文件尚
不足以確認其具有顯著特征,經申請人再行補充使用證據說明其經過 長期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后,可能予以初步審定的;
商標注冊申請包含非顯著部分并且因此不應予以初步審定,經申請人修正后可能準予初步審定的。
4、確有必要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要求 審查意見書應以申請件為單位使用并且以一次為限。
四、審查意見書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
(一)說明/修正意見的形式審查
審查意見書說明/修正意見的反饋方應當為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審查意見書之日起 15 日內反 饋說明/修正意見的為按期反饋。
(二)說明/修正意見的實質審查
申請人就其商標注冊申請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
(三)、(四)項、第二款的但書規定做出說明的,其說明/修正意見 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一部分第三、四、五、十項的相關規定。申請人 提供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其他官方機構同意注冊或者授權注 冊的證明文件以及提供其商標在外國已注冊的證明文件的,應提交原 件或者經授權方簽字或蓋章的復印件,其有關法律但書條款的適用應以證明文件明示的范圍為限,不應對商標、商品或服務范圍作擴大解 釋。
申請人就其商標注冊申請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做出說明的,其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二部分第七項的 相關規定。
申請人就顏色組合商標補充使用證據說明其經過長期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其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五部分第四項的 相關規定。
申請人就聲音商標補充使用證據說明其經過長期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其說明/修正意見的審查適用本標準第六部分第四項的相關 規定。
申請人修正其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聲明放棄商標非顯著部分的專用權,但不得對商標進行修改。